Page 70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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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s of Road Traffic Management—Taking Accidents and Illegal Handling as an Example
第四十一条,该法条规定如果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是警告或者罚款二百
元以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在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执法实体裁量
裁定为罚款 200 元以下或者警告时,其就有了是否采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程序
裁量空间。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中的涉及特殊程序适用的程序裁量可以
界定为: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中,对《人民警察法》和《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是否适用进行选择。
(五)当规定不明确时的程序裁量
例如,《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相对人
逃逸且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可以进行追缉。在该条款中
执法民警的行政实体裁量为是否对该嫌疑进行追缉。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追缉的方
式,采取的是跑步追缉或驾驶机动车追缉的方式去实现追缉目的,属于规定不明
确时的程序裁量。不管采取的是跑步追缉还是驾驶机动车追缉都不影响行政实体
裁量的结果。同理可证,该裁量满足行政程序裁量的合法要件、形式要件、实质
要件。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规定不明确时的程序裁量是指在没有明确法
律规定时,根据立法原意以及行政目的,在行政法原则的约束下在行政程序的范
畴中自主确定程序的内容。
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裁量规制
(一)运用情节细化技术区分执法环境的紧迫程度
1. 轻微紧迫状态
轻微紧迫状态是指行为人仅仅是存在主观上的疑惑和抱怨,并未对现场环境
造成影响。具体言之,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实施该行为,经交警或
执法人员提醒告知以后,存在轻微的不解和抱怨;在客观方面,事件的发生不会
对道路交通造成影响。
2. 一般紧迫状态
一般紧迫状态是指行为人在经交警或执法人员告知提醒后,情绪较为激动,
并且对道路交通造成影响的情况。即在主观方面行政相对人较为亢奋;在客观方
面可能或者已经对道路交通的顺畅进行影响造成影响的情况,若不及时制止可能
会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可能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可能危
及执法人员、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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