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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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三、交通行政调查正当程序具体适用
通过行政调查法定程序规范分析,虽然足见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调查程序
规范的重视程度,但是尚且存在部门条款规定笼统、法条仅是原则性规定、可操
作性不强、行政调查设定方式及其适用规则规定指代不明等问题。因此,交通行
政调查中引入正当程序具有现实紧迫性,也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譬如,规制行政
调查权的行使,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又如,保证行政管理效能的实现,
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和威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再如,尊重和保障人权,
实现人的价值等。
(一)法定程序不足时正当程序之适用
通过行政调查法定程序规范分析,虽然很多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调查作出法
律法规规定,但依然存在程序规范问题。当行政调查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存有差
距时,应按正当程序要求补充行政调查法定程序不足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机关理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启动行政调查,查清案件事实。违反法定程
序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
并可以否认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一方面,行政调查规范多存在原则性法条,并无
实际可操作性,也就意味着交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调查权之际拥有极大的行政自
由裁量权,调查权“游离”于法定程序规定之外,变相等于交通行政执法活动脱
离了依法行政轨道。通过具体分析行政调查程序规定,可知当前很多有关行政调
查程序规范对行政调查原则、行政调查方式等并未做出细致规定。如《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规定
行政执法人数、相对人有配合行政调查的义务。虽然对执法人数、被调查者某些
权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行政调查活动本应遵守的程序、行政调查方式及行
政调查权限并无相关规定。针对行政调查法定程序不足,有必要引入正当程序原
则,弥补行政调查程序不足缺陷。
在法定程序存在缺陷情况下,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调查权并非不受任
何约束,而是要以正当程序填补行政调查法定程序的不足。以正当程序规制交通
行政机关行使调查权,防止行政调查权的任意和无序,保障被调查者基本权利。
具体来说,面临行政调查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或者是存有冲突规定条款情况,调查
活动应遵守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参与原则等。除此之外,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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