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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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3. 非常紧迫状态
非常紧迫状态是指行为人在经过交警或相关执法人员的提醒告知并采取相应
措施之后,态度恶劣,虽未持有暴力器械,但与执法人员产生肢体碰撞,并对道
路交通造成影响。这里的“影响”是指造成短时间的交通堵塞、危及公共安全等
情况。
4. 严重紧迫状态
严重紧迫状态是指在经过警告后,行为人态度仍旧十分恶劣,并持有暴力器
械,并且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这里的“重大影响”是指,
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的顺畅进行、危及执法人员、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
(二)交通警察程序裁量滥用的责任及相对人救济途径
如前文所述,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的程序违法责任追究不明确的其中一个
原因是,程序裁量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中国关于程序违法的规定都分散在
相关法律中,这致使在程序违法的认定与责任追究上存在一定的疑难与不确定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程序违法与主观因素无关,因为程序违法具有绝对的客观性,
无论交通警察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其法律责
任%。对于如何减少程序裁量滥用的情形,除了要有上文所述裁量基准技术运用
得出的应对措施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措施。还要有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如完
善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法规的立法监督,以及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引发的司
法监督。
1. 程序裁量不侵害行政相对人实体利益的责任追究
由于执法民警的裁量不当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但并
不造成其权利和义务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应
当追究执法民警的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通常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救济其权利。
下文将从执法民警的责任追究方式和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两个方面来论述程序裁
量对行政相对人实体利益不造成影响时的责任追究。
(1)执法民警的责任追究方式
行政外部救济中的立法救济指立法机关通过规定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来
对程序裁量进行行政外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若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程序裁量滥用,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部门
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警告及相应的处分。例如,对一般的程序违法,可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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