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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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s of Road Traffic Management—Taking Accidents and Illegal Handling as an Example
系人回避原则、听证制度、保障相对人救济权等也是应当遵守的规定。另外,对
交通领域内不同行政调查方式程序规范不一致或正当性不足的问题,如令状制度
散见于《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之中,还未形成统一程序规定。行
政机关在何种情况可采取询问、登记保存等基本调查方式,何种情况下能采取限
制相对人人身自由、搜查住宅、查封营业场所等带有“侵略性”调查措施亦缺乏
明确规定。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
大数额的罚款应保障相对人听证的权力,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却没有相关规
定,明显能看出程序规范方面的不合理。
针对以上类似问题,所应考虑的是该调查措施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程度,即未
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更不得剥夺相对人的生命、
财产或自由。所以,当行政调查法定程序规定不足时,根据正当程序弥补相关法
定程序不足已经逐渐成为行政法学界共识。只有从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
行规制,才能保证行政调查权不会异化为“法外权力”。
(二)法无规定时正当程序之适用
各政府部门虽致力于建立完善的行政调查程序规范,但是不可能建立囊括所
有行政调查程序性规定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不符合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则是行
政调查广泛应用于交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活动繁复,行政调查方式复杂多样。
针对法定程序“空窗”问题,相当部分行政法学者习惯于提出“完善行政执法活
动顶层立法”建议,即颁布《行政程序法》,将“正当程序”以法条的形式确立
下来,确立其理念、判断性标准或是价值标准,作为交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或者建议将正当程序具体化,将其全面纳入行政诉讼领域。实际上,正当程序入
《行政程序法》目前还只是设想,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
定》以及《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15—2020 年)》都提出关于行政执法正当程
序内容与措施问题,但是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并不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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