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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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进行综合评价,决定最终是否采纳。这一过程让行政相对人充分融入行政处罚过
             程中,可以使行政双方进行充分的抗辩,不仅体现了对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实现
             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兼顾,也可以极大提升行政处罚的公众认可度。过错原

             则视角下,过错推定原则具有极强的适用性,能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效平衡。
                 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进行查证,需要花费执法
             人员大量的精力和行政手段,占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而最了解行为主观状态的恰
             恰是行为人自己。因此,过错推定原则将主观方面的证明责任交给当事人自身,

             既可以让当事人依托陈述申辩权,充分解释自身行为的主观状态,又大大节省了
             行政资源。行政处罚时间的缩短效益是双方面的,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违法行为
             的发生时间与行政处罚的作出时间越短,越能彰显行政处罚的惩罚性和警示性,
             实现惩罚与教育功能;而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可以承担最低程度的行政负担,

             快速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过错推定原则仍然保持了传统的过错责任所
             具有的制裁、教育、预防、确定行为标准等价值和职能。
                 (二)交通领域非人身罚过错推定适用
                 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不具有人身限制性的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面对每天要处理的大量交通违法案件,在道路交通安全行
             政处罚领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最合适不过了。交警部门在确定交通违法客观事实
             情况下,推定行政当事人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并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交通违法主观
             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在道路交通违法领域,笔者尝试以主观方面是否容易

             直接在客观违法事实上进行反映为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分类。
                 总的看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显性交通违法行为,即主观心理在违法行
             为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容易确定;另一种是隐性交通违法行为,主观心理无法在
             违法结果上得到直接反映,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核实判断。如,违法行为人驾驶

             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在对其客观违法行为查证固
             定后,则需要有行政相对人对其主观状态进行抗辩。可以想象,这种情况行为人
             很难辩称自己在行为的主观方面没有过错,针对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头盔这类显性
             的交通违法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能够快速实施处罚,并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办理。

                 再比如,行为人在雨天环境下,开车经过积水处致车牌掉落,继续行驶被交警
             查获。驾驶人可以在行使申辩权的过程中对自己的主观状态进行陈述,一方面表明
             自己没有能够认识到车牌掉落的可能;另一方面,自己也没有不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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