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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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一)


             实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反映;现代经济学则是社会政治内部民主走向弱化、专制走
             向相对强大的现实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这个相对强大的专制所具有的对社会
             的独裁权威性,决定了国家对经济过程的干预。
                  在这里,通过古典经济学,现代经济学所反映的那一现实,我们看到了近代民主
             确立后,作为一个事物向着自身对立面的转化、从而其政治内部民主向着专制转化的

             现实了。资本主义作为一特定形态,其政治内部矛盾民主向着专制转化的必然性,由
             此可见一斑。
                  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内部民主向着专制转化的客观规律,从法的发展过程看,其表

             现也是十分清楚的。在民主形态的社会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定手段,这正如
             在专制形态的社会中,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定手段一样。法是民主的产物,正如
             道德是专制的产物一样。(详见第十章)既然如此,那么西方近代确立后的社会是一
             个法制政治的现实则无可怀疑。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是法治的世界,这与东方社会传统
             中的人治、德治相比,会更显清晰。这里我们不准备对西方社会中的法制文化作详细

             评论,只是就法在不同的现实中所具有的不同属性去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其政治内部矛
             盾民主向着专制转化的客观规律性。
                  法是一个固定的存在,它绝不会以哪个人的主观情感而有所改变。但是人们也

             常碰到一些法的“难题”,从而使他们感到法律似乎是一个捉摸不定的存在物,并且
             对这一“捉摸不定”而感到了一种迷茫。比如有人认为古代和中世纪法律精神或本位
             是义务,即强调人民服从国家的权力,从 17、18 世纪天赋人权论盛行以来,法律精
             神是个人的权利。……在进入 20 世纪后,法律不仅注意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强调
                          a
             保护社会利益 。从这段话里,我们看到了法律的自身变化带给人们思想意识上的迷
             茫性。其实,这里的“中世纪”“17、18 世纪”“20 世纪后”是三个不同的历史时
             代。在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代上,法律赋予人们的不同权利是必然的,也是不难理解
             的。所谓法律“强调人民服从国家的权力”、所谓法律“是个人的权利”、所谓法律

             “更强调保护社会利益”,正是由不同的政治现实所赋予法的不同形式、因而也是人
             们所赋有的不同权利而已。然而法作为特定现实产物的必然性却是不会改变的。这个
             特定的“现实”即是民主。
                  中世纪作为西方的封建社会,乃是亚形态的封建社会,即亚封建社会。这是前
             面已经提到的。亚封建社会虽然已非东方封建社会那样属于道德文化的主流形式,而

             是法制文化处于的主流形式。然而,中世纪毕竟属于专制形态的社会,它政治内部专
             制的占统治地位性并未改变,正因为这样,它的法制也就不会是“完整意义”上的那



             a  《自修大学·政治专业》,198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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