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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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下)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的是道德利他,只要是专制,生活于其中的每个人都被赋予了道德这样的思维方式。
在这里每个人都只能以道德利他去履行自己的人生过程,去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道德是专制等级的必然产物,这是我们已经得出的结论。道德即是利他,即是克己为
人。这种克己事实上是将自己置于卑下性的思维方式,是政治的专制性赋予人的一
种本能地行为方式。正是这种卑下的道德利他,显示了这一行为的政治等级性。这种
“卑下感”正是等级的产物,而专制正是“等级本身”。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道
德关系本质上即是一种政治关系。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儒家道德为正统的社会过程,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被誉为
“礼仪之邦”,即它思维方式上的道德所使然。在二千多年的封建过程中,“三纲五
常”“仁义礼智”乃是每一个臣民的行为准则,更是儒家道德礼教的核心。正是这
个“三纲”“仁义”戒条的束缚,演绎出了中国封建社会“礼仪之邦”的悲剧。在这
里,是人们必然的道德性构筑了人与人之间、从而社会现实中纯正无瑕的政治关系。
道德不仅是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更是充任着社会的政治关系,从而使道德赋予了一种
政治的内涵。这在中国历史上是普遍存在的事实。
道德所具有的这种政治内涵,从荀子的一句话中即可见到,荀子从儒家的礼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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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发出,提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 “礼”是中国先秦时代的道德范畴,
认为“礼”是国家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这样也就把道德从文化领域引向了政治
领域,从而显示了道德浓浓的政治内涵。又如,在中国封建过程中,“维护‘三纲’
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便不断纷纷入律,历代封建法典特别是最有代表性的《唐律》即
被概括为‘一准乎礼’。直到清末封建王朝即将覆灭之际,封建统治者仍然宣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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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 从“道德规范纷纷入律”,
历代封建法典之被“概括为‘一准乎礼’”的事实中,不难发现道德所具有的政治内
涵。随着儒家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的确立,“自西汉中期以降,无论立法、司法都要
求‘应经合义’。儒家的经义既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又是审判的准绳。从董仲舒开
始不断有人以‘春秋决狱’,《春秋》经义不但可以补法律之不足,甚至其效力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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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法律。” 道德作为一个文化范畴所具有的政治属性是显见的。
道德是专制的产物,是专制社会中人们必然的思维方式。在专制社会中人与人之
间即是这种道德关系。既然道德伦理规范是“立法司法的原则和根据”,既然儒家经
义“可以补法律之不足”,甚至“高于法律”,那么人与人之间的这一道德关系所具
有的政治性也就显而易见了。正是道德的这一政治属性,使人与人之间从而整个社会
a 《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4 年 5 期第 22 页。
b 《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4 年 4 期第 22 页。
c 《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4 年 4 期第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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