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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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下)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再来看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普芬道夫认为“人的本性具有一种双重性的特
               征:一方面,人是自保、自爱的,……因而具有一定的恶意和攻击性;另一方面,人
               性之中存在着强烈的社会属性,即希望与他人交往、过一种和平的社会生活。根据普
               芬道夫的观点,这两个方面都同时根植于人性之中,而自然法就是关于人的这一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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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性的反映 。”这里所说的人的“自保、自爱性”,“恶意、攻击性”,就是人所
               具有的自由个性;人的社会属性就是人所具有的道德性、利他性。个性自由、道德利
               他,这就是普芬道夫心目中的人性。正是对人性的这一认识,也才使着普芬道夫说出
               了“最基本的自然法是:每一个人都应尽其所能地培养和保存社会性。”显然这个

               “社会性”正是人的那一“双重本性”。这里,自然法的既道德利他又自由法制的双
               重内涵,也是清晰的。
                   卢梭是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的代表。和其他人的自然法思想一
               样,卢梭的自然法思想也是一个既道德又法律、既感性又理性的双重文化概念。“在
               他看来,自然法是建立在先于理性而存在的两个原理之上的,‘一个原理使我们热烈

               地关切我们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保存;另一个原理使我们在看到任何有感觉的生物、
               主要是我们的同类遭受灭亡或痛苦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天然的憎恶。我们的精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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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使这两个原理相互协调并且配合起来。’ ”在这里卢梭所说的第一个原理,即
               所谓“关切我们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保存”,本质上即是法律、理性范畴的存在性;
               而卢梭所说的“另一个原理”,则是感性道德范畴的存在性。在卢梭那里,自然法的
               二重概念性是显然的。不过,这里卢梭对理性概念的理解是欠清晰的。比如他所说的
               “先于理性”的那个“理性”就是如此。因为他所说的那第一个原理本身就是人的自
               由理性。若把卢梭的这句话“翻译”过来的话,那就是有先于理性的两个原理:一是

               自由理性,一是感性道德。显然这个被先于的“理性”就是一个多余的累赘了。事实
               上这句话应当是这样:自然法是建立在这样两个原理之上的。
                   这就是西方传统自然法共同的属性内涵。原始文明伊始时代的自然法(习惯

               法)、原始社会末期“政治反馈”时代的自然法,希腊化时代、罗马帝国时代的自然
               法,中世纪确立伊始时代的自然法,中世纪末期“政治反馈”时代的古典自然法。在
               这里我们看到了,凡这一切,自然法的思想内涵都是同一的,即都是既道德又法律,
               或既感性又理性的形式,都是二重性的文化形式。是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
               相持”的政治现实,决定了该时代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自然法形式。是西方历史上这些

               特定的历史时代,其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现实,决定了这些时
               代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自然法形式。自然法与它产生于其中的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

               a  同上书,第 66 页。
               b  同上书,第 77-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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