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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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下)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又如,美国约翰·罗尔斯的现代自然法思想。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
               力量看来来自这样两件事情:一是它要求所有的不平等都要根据最少受益者的利益来
                                               a
               证明其正当性;二是自由的优先性 。”这里所谓“所有的不平等都要根据最少受益
               者的利益来证明其正当性”,是说应当根据“最少受益者的利益”来证明这些不平等
               所具有的“正当性”。显然,这些不平等所具有的“正当性”只能是专制的产物,是

               专制从而道德的必然性,使这些“不平等”具有了在社会上存在的“正当性”。而所
               谓“二是自由的优先性”,则是罗尔斯对个性自由的进一步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当然是对理性行为、理性思维方式先于感性的表述。合而言之即是说,社会在承认某

               些不平等存在的“正当性”、合法性的同时,更应坚持维护人的个性自由、理性尊
               严。承认感性道德、更强调个性自由,这就是罗尔斯的现代自然法思想。与传统自然
               法那一既感性道德、又理性自由的二元论思想相比,罗尔斯更倾向于自由理性的思想
               是清晰的。
                   从上述例子中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传统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在思想内涵上的

               区别性。传统自然法是既感性道德、又理性法制的二元论思维方式;而现代自然法则
               是向着这一二元论走向的、但仍倾向于或更强调理性自由的思维方式,因而显示着它
               自然法的“亚存在形式”。如果说人类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人的感性和理性两

               个侧面所构成(当然,人类社会意识形态不只是包含感性和理性,同时它也还包含比
               如: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无神论与有神论等等对立的形式),
               那么,传统自然法正是这两个侧面相等的形式,因而是一个既 A 又 B 的二元论概念形
               式;而现代自然法它明显倾向于理性法制或宗教神学的客观事实,则显示着它自然法
               的“亚存在形式”。这就是传统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双方间的区别。

                   传统自然法既 A 又 B、既感性又理性或既道德又法律的二元论形式,源于社会政
               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政治现实,这是我们已经作出的结论;既然如此,
               那么,现代自然法它倾向于理性自由的那一自然法的“亚存在形式”,源于其中的必

               然是社会政治内部矛盾转化所处于的那一民主对专制而言的占压倒性优势的现实,这
               也是必然的。
                   到目前,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向着自身对立面的转化仍处于它的“亚前段”范围
               内,乃是一个客观事实。而这样的“亚前段”,正是西方社会政治内部矛盾主次转化
               发展到的民主仍强大于专制、因而也是专制、民主“双方亚相持”的现实。西方社会

               意识形态领域中现代自然法的产生,正是西方社会政治内部这一专制、民主“双方亚
               相持”的现实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反映。是西方社会向着自身对立面转化发展到



               a  同上书,第 1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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