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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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生出双方定约的那一平等行为。契约论认为,人民为了摆脱来自任何外力的侵犯,维
护自身的生存,将自身的权利转让给君主,由君主、国家保护人民。如果君主违背了
契约,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显然,这样的契约之所以能够产生,一个根本的前提是不
能忽视的;这个前提即是人民与君主应当有一个能够对话的平台,即在某种程度上人
民与君主有了相对平等的权利。否则,双方是谈不到所谓订立契约的。而这个君主与
人民的相对平等,本质上正是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现实。专制是
一人独裁,民主是人人平等,双方是正相对立的两种政治关系。所谓专制、民主“双
方相持”,也就是这两种对立的政治关系双方同样强弱的现实。正是专制、民主双方
同样强弱的现实,给对立的双方创造了对话的平台;从而使双方能够在这一平等的基
础上,签约解决双方对立的有关协议。而这个“协议”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契约。正是
在这里,我们说,是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现实,决定了该时代社
会契约论的产生。
七是自然法。我们知道,社会是一个政治内部矛盾双方主次转化的过程,这个
转化或者是专制向着民主的转化(如原始社会、封建社会),或者是民主向着专制的
转化(如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同时我们也知道,比如专制决定道德利他、民
主决定自由利己从而法制。于是,社会过程在其意识形态上也就必然表现为一个或由
道德利他向着自由法制转化的过程、或由自由法制向着道德利他转化的过程。然而,
当这个转化发展到过程的中点亦即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时代时,
此时社会意识形态上会是什么样的形式呢?显然它不会再是道德,也不会再是法制,
而是既道德又法制那样一种现实了。在这样的现实中,道德已非东方儒家所说的那样
的“存天理、灭人欲”式的道德,而是一种既道德又法制、既不过分利他又不过分利
己,因而表现着一种带有法的形式的道德;同样这里的既道德又法制的法制,也就不
会是依国家强制形式去履行的那样一种法制,而是一种带着道德形式的法制。在这
里,这种既道德利他但又不过分克己因而是带着法制形式的道德、既利己又不过分碍
他因而是带着道德形式的法制,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思维方式即是自然
法。自然法正是这样一种既道德又法制的二重性文化概念。自然法与社会政治内部专
制民主“双方相持”的政治现实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明显的。自然法正是社会政治内部
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现实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
自然法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二者中间地带的一个二重性文化概念。它既有道德的
属性,但又脱去了道德的那一极度的自我压抑;它既有法的属性,但又不存在酷吏执
法式的那一“严峻”形式。在私有社会里,社会是一个专制向着民主或民主向着专制
转化的过程,因而这样的过程也必然是一个道德向着法、或法向着道德转化的过程,
自然法正是这个道德向着法,或法向着道德转化发展到中点时代的表现形式。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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