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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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
                     ——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的那一本质根源,即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现实的表述。道德是人们自我约束的
             思维方式,它用不着什么东西去影响它。说自然法“影响着善良的人们”,这说明在
             这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思维方式已走向了某种程度的淡化;而说自然法
             “对坏人却不起作用”,则说明在这里,法律已走向的弱化。如果说道德是专制的产
             物,法制是民主的产物,是一个得到人们认可的结论的话,那么,在这里,这个道德

             走向的弱化、法律走向的弱化,正是社会政治内部专制向着民主或民主向着专制转
             化,发展到的专制、民主“双方相持”这样一个专制、民主双方同样强弱的现实,在
             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

                  到中世纪末期,自然法进入了它的古典时代。在这个时代提出自然法理论的有荷
             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霍布斯,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德国的普
             芬道夫等等。同样,他们对自然法也都作了如是表述。
                  比如格老秀斯认为,“人具有两个特性:社会性和理性……也正是在人的社会
             性和理性的基础上,自然法乃至一切法律得以产生。在强调人的本性是法律的基础这

                                                                              a
             一观点同时,格老秀斯也承认上帝的自由意志也是产生自然法的渊源 。”“人的本
             性”是一个歧义性较强的概念。人们既可以把它理解为人的善良本性,同时也可以把
             它理解为人的自由理性。说“人有两个特性,即社会性和理性。”这里的“社会性”

             即是人的道德属性,这里的“理性”当然也就是人的自由理性。说人有两个特性,即
             社会性和理性,正是格老秀斯生活于其中的那一特定的政治现实,在社会意识形态上
             的反映。而这也是格老秀斯自然法的属性内涵。但当着格老秀斯“在强调人的本性是
             法律的基础这一观点的同时,也承认上帝的自由意志也是产生自然法的渊源。”的时
             候,这里“人的本性”指的则是人的自由理性;而这里“上帝的自由意志”则是指人

             的道德意志。由于“社会性”作为一个概念的歧义性,所以,人们对这一概念的使用
             上,也就往往会出现混淆。但在这里,格老秀斯对自然法的那一双重概念性的理解是
             正确的。他既看到了自然法的道德利他性内涵,同时也看到了自然法的自由法制性

             内涵。
                  自然法在斯宾诺莎那里也是同样。在斯宾诺莎看来,“国家充其量也不过是工具
             而已,政治是一种活动,借此人们可以获得追求理性和自由的先决条件,‘因此,斯
             宾诺莎是第一个这样的哲学家,他将两个概念置于伦理学的中心位置,这两个概念表
                                                                   b
             达了现代社会的颇具特色的新价值观,即自由和理性。’ ”自由和理性是民主的产
             物,这正如伦理道德是专制的产物一样。斯宾诺莎把自由和理性置于伦理学的中心地
             位的思维方式,正是对自然法既道德又法制这一二重性概念的表述。

             a  《史纲》,第 61 页。
             b  同上书,第 65-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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