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的解读——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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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下) 东西方社会形态更替的特殊形式决定了东西方对立的传统文化
主义社会发展到现代这一“亚前段”时代,因而也只能是其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
处于的“双方亚相持”时代,产生出它的自然法这一二元论思维方式,也就成了一个
必须进行讨论的问题了。因为自然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乃是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
“双方相持”的现实的产物,是这一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现实在社会意识形态
上的反映。这是我们已经作出论证的结论。然而在现代自然法产生的时代里,我们却
找不到该时代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现实。这样对现代自然法产生的根
源问题,就应给出应有的解释了。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现代自然法的“亚存在
形式性”,和现代自然法产生于其中的那一特定的政治现实去讨论。
我们知道,二元论从而自然法思想,是一个特定形态的社会其政治内部矛盾转
化发展到的专制、民主“双方相持”时代的现实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我们也知
道,是政治上的专制性决定了它社会意识形态上的道德性、无神论、辩证法等形式;
是政治上的民主性决定了它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自由法制性、宗教神学性、形而上学性
等形式。既然自然法是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的政治现实在社会意识
形态上的反映,那么,自然法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思维方式必然是这样一种形
式,比如它既道德利他又自由法制;既无神论又有神论;既辩证法又形而上学等等。
而这正是自然法的思想内涵。正是这样的思想内涵,使自然法表现为一个二重概念的
存在性。自然法的这一二重概念性正是社会政治内部专制、民主“双方相持”这一二
重性政治现实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对自然法的这一二重概念形式,在传统自然法理论
中都十分清晰。
比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对人的观念的定义就是如此。“这种观念使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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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感到他与自然的和谐一致,又深深感到他在道德上独立于自然 。”这里的“自
然”就是人的个性自由,就是与“道德”对立的理性。既道德利他又个性自由,这就
是斯多葛派自然法的思想内涵。对此,斯多葛派的奠基人芝诺也如是说道:“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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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罗马共和国的“末世
老臣”西塞罗则说:“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
不变的和永恒的。它通过命令要求人们履行义务,通过禁令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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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对坏人却不起作用 。”“它要求人们
履行义务”,这说明它所具有的道德内涵;“它通过禁令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
情”,这说明它所具有的理性内涵。这就是自然法所具有的二重概念性。至于说它的
“它的禁令永远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对坏人却不起作用。”则正是对自然法由以产生
a 同上书,第 8 页。
b 《传统》,第 220 页。
c 同上书,第 2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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