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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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股东权益


                股东通过出资或其他途径合法持有企业的股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

            权益。然而,当出现破产重整时,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一切财产首先归属于债权
            人。很多中国学者认为,这时股东对企业享有的价值为零,至此,股东就失去了
            其利益诉求的基础,不应在重整程序中再享有权益。但是且先不论出现资产大于
            负债的重整原因的情况,即便是资不抵债的重整原因导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股

            东对企业所享有的价值也未必归于零。
                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现实价值并不能简单地依据资产负债来
            衡量,其中还包含企业的市场资源及营业能力等无形资产,因此即使出现资不抵
            债的破产重整原因,也并不代表该企业就不存在市场价值。

                另一方面,股东的利益诉求并不仅限于现实状况企业所体现的价值,还包括
            股东对未来利益的期待,制度设计不能剥夺股东对未来利益的期待可能性。重整
            制度设计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拯救企业,通过这种拯救可能会使企业的股权价值
            恢复正常的状态,甚至可能激发股权的潜在价值,使其股利收益增加。这是在重

            整中体现出来的可期待利益,理应成为股东利益诉求的基础。出于经济人的理性
            和逐利性,股东的终极利益诉求必然是获得投资收益。债务人股东只有基于合理
            正当的利益诉求,才能在重整程序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破产重整中股东权益界定的基本原则

                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是挽救企业和清偿债权人,这不可避免地在债务人股东
            和债权人之间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已成为各国破产
            立法的难题,即便是在破产立法和实践最为发达的美国,也同样面临着这一挑战。

            在重整制度中主要涉及权利分配的问题。权利是资源稀缺的副产品,哪里存在稀
            缺,哪里就出现权利主张,社会主体为争夺稀缺资源总会引发各种各样的冲突。
            在重整程序中协调好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这就要从“保
            证参与”和“适当限制”两方面来调节债务人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积极作用和消

            极影响。
                (一)保证参与原则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股东不是该制度构建的重点,但其所产生的作用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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