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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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请后、宣告破产前;第三,股东出资额须占企业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各国
或区域的立法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赋予股东重整申请权,但为了防止
股东滥用权利,立法对申请人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进行了限制,如日本和中国
台湾地区的破产相关立法;另一种是仅允许债权人和债务人重整申请权,并没有
将该权利赋予债务人股东,如德国和法国的破产相关立法。
2. 重整计划制定权
重整计划是整个程序的核心,因它对各方主体的权益作了具体安排,是企业
实现复兴的直接依据。因此,重整计划的可行性程度直接影响到重整的成败。重
整程序是个集思广益的过程,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当听取多方意见,选择最合
理最可行的方案。各国或区域对此一般采取“单一型”和“多元型”的做法。“单
一型”是指只有重整人有权提出重整计划,如中国台湾地区;“多元型”是有权
提出重整计划的主体不止一个,如德国规定,对于重整计划债务人有权制定,债
权人会议也可以委托破产管理人制定。美国和日本对此规定的范围更广,包括债
务人股东。中国破产立法对此采用的是单一主体,《企业破产法》第 80 条规定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而股东没有制定重整计划的
权利。
3. 重整计划表决权
重整计划是整个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包含了企业重整时的经营方案、
债券清偿方案以及股东的权益调整方案,关乎着企业重整的成败,也关乎着股东
的利益分配。利害关系方只有通过表决方式对其中关于各方权益的安排表达意见,
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表决权既是一种程序权利,也包含了实体权利。赋
予股东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既能有效防止股东权益调整方案违背其真实意愿,
也能提高股东对于重整程序的积极性,甚至能使股东愿意增加投资。从各国(地
区)立法来看,部分国家(地区)是否赋予股东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取决于该计划
草案与其实体权益是否密切相关。若股东对企业还享有权益,就能在程序中享有
表决权,如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德国立法也含蓄地表明了这一思想。中国对此
问题的做法与其他国家(地区)存在较大差异,《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股东
在重整计划涉及其权益调整事项时,享有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这在一定程度上
肯定了股东在重整程序中的参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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