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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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体利益不应该享有更多的保护。有学者指出:“企业所有者一旦认为他们能从企
            业得到更多利益,那么他们就会采取任何能榨取更多利益的行动,即便这会造成
            企业的经济价值大幅度下降。”债务人股东参与到重整程序中来,基于其对企业

            掌控度的优势地位,若是再赋予其过多的实体权利,出于自利性,股东必然会在
            程序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和计划,这实质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蚀。重整制度
            应当确保程序始终向拯救企业的方向迈进,绝不能成为某类参与主体自利的工具。
            因此,重整制度的法律框架在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上要把握好对股东权利的限制

            程度。

                二、破产重整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 实现破产重整价值目标的要求
                重整制度的首要目的和任务是拯救债务人企业,帮助其摆脱困境走向复兴,
            从宏观上来说,它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是中国主要的市场经济
            组织,而投资者作为社会组成的重要群体,其利益本身就是法律的“社会政策理

            论”应当考量的要素之一。股东的权益和企业的运营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重整
            能否成功,直接关系到该社会主体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重整程序中,法律规则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态度。若在立法上给予债权人股
            东必要的保护,不仅会给原股东带来继续注入新血液的动力,也会提高有意加入

            重整企业的新股东的投资信心,实际上壮大了企业重整的积极力量,有利于重整
            程序的顺利进行,对于实现重整的价值目标意义重大。
                2. 破产重整中股东权益“零价值”的否定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般是因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越早

            进入重整程序,获得重整成功的希望越大。因此为了促进企业重整成功,立法上
            增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原因——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这导致了股东权
            益在重整程序中的复杂化。在这种情形下,企业仅是出现了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
            可能,实质上只是一种可能性,此时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往往大于负债。例如,三

            鹿集团案件在刚开始出现三聚氰胺事件时,企业的偿付能力并没有完全丧失,这
            时候的企业若是进入重整程序,股东毋庸置疑仍然享有一定的权益。那么,在企
            业资不抵债的情形下,股东权益就必然为零吗?困境企业即使在资不抵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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