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破产企业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的责任及权利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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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破产重整 ◣
影响重整的大局,他们的参与对重整成功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推动作用。
首先,股东最有动力挽救企业。企业作为股东的投资对象,其经营状况和股
东的投资收益具有直接的联系,只有企业继续经营才可能实现股东的投资回报,
而破产清算只会导致股东的投资成为泡影。美国学者波斯纳指出:“如果重整能
够使债务人股东看到希望,哪怕是可能从重整后的企业中得到很小的股本利益,
他们也会对重整表示极强的兴趣。因为,这种方式对他们来说不会有任何损失。
如果重整成功企业盈利了,他们就能获得利润;如果重整失败,全部损失只会由
债权人来承担。”
其次,股东最有能力挽救企业。股东在企业的长期经营活动中,对企业的资
产情况、运营状况、所占有的市场资源以及发展前景等有充分的了解,相对企业
外部人员来说,他们最有可能提出合适的重整措施和经营策略。而且,股东为了
让重整措施能有效实施,使企业重获新生,甚至可能向企业“注入新的血液”,
使企业的新运作得到资金支持。
最后,撇开股东的实质性贡献力量不提,让他们参与到重整程序中也能提高
重整过程中的透明度,减少企业重整的阻力。因此,无论企业的资产状况如何,
重整立法都应该将债务人股东纳入参与主体的考虑范围内,为股东参与程序提供
相应的渠道。
(二)适当限制原则
整体而言,对于企业陷入破产,股东既不是最大的受害者,也不是重整中的
弱势方,之所以要保障其在重整程序中的参与权利,是为了更充分地利用债务人
股东在重整中的积极力量,挽救企业获得复兴,使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包
括其自身内的利益都能得到维护。至于更多的实体权益,重整中的保护力度不能
向股东倾斜。因为承担主要风险的债权人的利益接受着几乎没有任何风险的债务
人股东的激进冒险做法的挑战,债权人的利益处于很可能被损害的状态,债务人
股东不应当成为最值得保护的群体。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的正常经营
中能获得可观的利润,并享有最高决策权,其有责任也有能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
运营、避免破产,因经营不当而导致企业价值流失使得股利难收是市场经济环境
下本身具备的投资风险。
再者,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却要承担更大的损失。因此在企业经营失败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股东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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