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海河堤防建设及中小河流治理
P. 55
第二章 农田水利治理
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水利政策并指导、监督大型供水工程、骨干水运工程建设;
私人性质的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治理。为保证农田灌溉工程在经济上可持续发
展,美国法律不仅对农民所有和运营的水利设施在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而且给
予政府部门农田水利设施中的部分公共权利。例如,美国在 1902 年《垦务行动法》
中规定,政府部门(卖方)与农民(买方)在建设农田水利上需事先签订协议(张
凯等,2016)。该契约交易使得美国垦务局加倍重视农田水利后期管护工作,进
而使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界定更清晰。此外美国遵循逐级分解财政压力思路,对联
邦政府、州政府、受益农民的管辖范围进行了分工。
健全水权市场,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水资源。主要表现为因时制宜对支持
水权市场交易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取消或者修正阻碍水权交易的法律条例。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增强了政府部门间的协作以活跃水权交易,
并着重要求州水资源管委会、水资源局与各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1986 年,
美国通过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制定了《水利转换法》,最先允许城市用水与农业
用水水权之间的自由转换:在农业用水充足且富余时,节省下来的灌溉用水可有
偿转让给城市,城市应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投资与一部分增加的治理费用。这一
法规极大地促成了水资源在空间上的转移,增强了转送水的基础设施建设。在用
水过程中,灌区董事会根据每个农户的土地面积、水资源所在区位和历史习惯以
明确用水权、用水量和用水优先等级。
二、加拿大农田水利治理
开发的综合性和投资的多样化。加拿大属于发达国家的范畴,经济发展水平
高,对水资源的利用,水利的建设与开发进入了综合开发、治理、使用的阶段。
首先是开发之前的全方位统筹规划,其次是实施方案过程中的区域协调原则,最
后是使用过程中的全面原则,水利设施的建设不仅可以用于灌溉,用于抗洪防旱,
在旅游方面、运输行业、环保产业同样适用。水利设施建设的投资方面,加拿大
的做法是充分吸引各种投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样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
种大型的公共建设项目,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的特点一样,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
物力与财力,而且不能很快地收回成本,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水利项
目的建设很难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基于此,对于水利基建项目,要争取社会投资,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水利设
·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