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P. 111
第四章 经济法理论分析与创新
6. 合同解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
意见稿)〕第 1 条第 2 款为合同条款的解释确立了新的规则,即对于合同条款有
两种以上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五)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与合同效力
双务合同(synallagmatic or bilateral contracts),是一方当事人为获得对方当
事人的给付(the presentation;performance)而向对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比
如《荷兰民法典》第 6:261 条第 1 款;另见《法国民法典》原第 1102 条)。区
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实益在于,同时履行问题以及风险负担问题是只发生在
双务合同场合的问题,另外,基于违约的解除主要是针对双务合同适用的制度。
相较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具有补集性(即双务合同以外的合同),而其内部又
具有多样性,故仅凭某合同为单务合同便直接得出某种结论,宜慎之又慎。因而,
单双务合同之类型区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法律对双务合同规定的特别规则上;
而就单务合同的效力,实应就赠与等合同具体考察。
1.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 525 条至第 528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尽管就法
典的外在体系结构而言未在合同通则分编合同履行章中进一步分层设置“双务合
同”一节,从法条中出现的“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先履行债务”之类表达仍
可看出,它们以双务合同为预想模型,强调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牵连性。此类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背后的法理逻辑在于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牵连关系呈现
出对等及衡平,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上讲,负担义务为的是获得对方的给付;
从客观评价上分析,基于真实意思之合致的结果,对于双方均是公平的;当然,
如果从各自的主观评价上分析,对方给付的价值总是不低于自己给付的价值。
双方的债务如果不是给付与对待给付,可否依第 525 条主张同时履行?《合
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
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一方的主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原则上并不构成同
时履行关系,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货与买受人付款构成给付与对待给付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