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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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关系,开具发票属于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通常不应因其尚未开具而拒绝付款;
但是,如果买受人作为公司要以发票入账及抵税,那么,发票的获得对于买受人
便具有重要意义,对方对此理应知晓,买受人即便获得了货物,只要尚未获得发
票,也仍可以拒绝付款。同时履行抗辩规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给付
义务,也适用于次给付义务。关于后一情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要》第 34 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
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
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而单务合同原则上并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规则的余地。唯对于不完全双务合同,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学说上不无争
论,原则上以否定说为当。对于附负担赠与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我国学
说上多持否定意见,《日本民法典》则明定可准用双务合同的规定(包括同时履
行抗辩)。对于不完全双务合同原则上应当否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对于附
负担赠与,例外地承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亦无不妥之处,且其结果也符合
公平理念。关于不安抗辩权,在欧陆法理论上较长的时期内以情事变更条款理论
为基础加以解释,1974 年之后,约阿希姆·格恩胡贝尔(Joachim Gernhuber)等
学者开始从功能上的牵连性角度阐释该制度,在对待给付的提供受到危害时,就
不能再不加限制地承认先履行方的先行给付的义务。我国学者也倾向于从双务合
同的牵连性角度阐释不安抗辩权制度。
2.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
同(《民法典》第 657 条),故属于债权合同;据此发生赠与人无偿给予财产的义务,
相应地,受赠人也就享有请求给予财产的权利,故属于单务合同。因而,赠与合
同原则上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赠与的合意即可成立,且同时发生效力。关于赠与合
同,西欧国家多以之为要式行为,在东亚地区多以之为不要式行为。我国法律并
没有要求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特别形式,故属于不要式合同,依
一般规则,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法典》第 135 条)。
当然,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
同的成立。
可是,基于赠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与买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在抽象
层面上虽然都是债权债务,都可以说债权具有请求力、保持力等效力,但具体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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