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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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3)赠与人的责任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如完全按照适用于有偿合同的规则严格适用,有失公
允,易滋生不良后果,挫伤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积极性,故立法通例均设法减轻或
者免除赠与人责任,并因此构成赠与合同的特色。《民法典》亦不例外,原则上
不使赠与人负“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责任在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场
合,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 660 条第 2 款)。赠与人仅对故意(Vorsatz)或者
重大过失(grobe Fahrlässigkeit)负责,这是因为鉴于赠与合同的无偿合同性质,
上述规则一般场合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这与《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一般的违约损
害赔偿责任采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形成鲜明的对照。
有限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民法典》
第 662 条第 1 款前段)。瑕疵担保本属有偿合同的特色,无偿合同无瑕疵担保问题。
赠与的财产纵有瑕疵,基于赠与使受赠人纯获利益的特点,亦不应使赠与人承担
什么责任。正所谓“人赠驽马,不察其齿”。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民法典》第 662 条第
1 款后段)。附义务的赠与具有特殊性,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虽非对待给付义务,
亦不可否认,赠与合同的无偿特色因此而降低,可以认为它实属居于无偿与有偿
之间的特殊类型,故使赠与人负担有限的瑕疵担保责任。其相关内涵,有待解明。
其一,此时赠与人的责任属无过失责任。其二,就责任形式而言,法条指引了“与
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可知其为《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规定的“违约责任”的
方式,而非其他特别的责任方式。此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已经统合入违约责
任,不是独立的或者相对独立的责任。责任方式有强制履行(包括修理、更换、
重作)、损害赔偿、违约金等。其三,就责任范围(主要是赔偿范围)而言,法
条限定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如系指所附义务的金钱价值,则赔偿责任(包
括赔偿性违约金)的最高数额,以上述金钱价值额为限。惟所附义务非必均有金
钱价值,或者均得作金钱评价,此时如何使赠与人承担责任,似值疑问。另外,
既言使赠与人负“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赠与似有必要做进一步的
区分和限定,区分为所附义务使赠与人受益者和不使之受益者,对于前者使赠与
人负“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无可厚非;对于后者,受赠人虽负担了一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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