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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侵权与损害赔偿


               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其中,明确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填补受害人损
               害;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实际上是两项目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包括对冲突的调
               整,也是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相联系的根本目的。我国《民法典》第 1 条规

               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
               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结合原《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保
               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侵权责任编就是救济受害人损失;“调整民事关系”,

               在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在侵权责任编就是
               预防侵权行为、制裁侵权行为人。就此,可将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
               目的概括为:根本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具体目的是救济受害人损失、
               预防侵权行为、制裁侵权行为人、调整利益冲突四项。此四项目的中,救济受害

               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也包括各种非财产责任;调整利益冲突,主要是
               指合法侵权行为或者权利冲突的利益调整。相较于资本主义侵权法立法目的,我
               国对侵权责任立法目的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富有时代特色。


                   二、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
               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
               不利后果。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

               定的,是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
               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 -- 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
               的可能性 -- 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
               身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
               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
               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至于如何确定行
               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

               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
               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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