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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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机构法律风险
定如期归还本金及利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存在承
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从合同担保角度来看,当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时,担保人就需
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来说,抵押人就抵押物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才
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则不具有先诉抗辩权,当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
贷款人商业银行既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若同时
存在多个保证人时,有约定,不同保证人按照事前约定份额承担相应责任;无约
定,则承担连带责任。
3. 不良贷款转让所涉的法律关系
不良贷款转让作为最典型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方式,本质上就是合同约
定权利的转让,即债权之转让,商业银行将其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全部转让
给第三人,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行为之中主要涉
及的法律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原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新成立的转让债
权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在前文已进行详
细论述,故此处不再赘述,仅对新成立的转让债权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讨论。
虽然从外观上看,转让合同仅与商业银行(即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有关,
但其实合同背后涉及了多方主体的利益,因此在效力判断时也较为复杂。一般来
说,原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无需征得债务人对转让行为的同意,只要通知
债务人即可;若未通知,原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依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
债权人也不得拒绝领受。在实践中,商业银行进行债权转让时通常采用公告通知
的方式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4. 不良贷款转让所涉法律关系的效力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合同的效力区分为有
效、效力待定、无效三种不同情形。不良贷款转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具体
类型,也受到合同生效要件的约束。但由于贷款合同通常还有从合同担保合同,
因此在讨论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时,还会讨论原贷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同原
债务人一样,原担保人也不对债权转让的效力发生影响,商业银行对原债权的转
让无需经原担保人的同意,但若保证人与商业银行之间有约定不允许债权转让,
或其保证仅针对特定的债权人,当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将债权进行转让后,原担保
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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