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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
                  1. 相关法律规范笼统模糊
                  虽然针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但由于规范

             的效力位阶较低,且部分属于政策性规范,因此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法律纠
             纷中,仍主要依赖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规定。相关法律规范笼统模糊,且针对性不强,导
             致了实践中一旦出现纠纷,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案件的理解并不相同,极易导

             致同案不同判,既不利于合同各方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司法公
             正与威信的维护。加之政策的相对不稳定性,很可能因为政府政策态度的转变,
             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产生无法预期的影响,无形之中增加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转让面临的风险。

                  2. 公示公信制度不健全
                  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对债务人的通知是转让行为生效的重要
             要件之一。但目前对不良资产转让的具体通知主体及通知方式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通知主体仅能为商业银行等原债权人,但也有学者认为不良资产的

             受让人也可以成为通知原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适格主体。从通知方式角度来说,对
             债务人直接进行书面通知,无疑是争议最小的,也是事后最易举证的,但实践当
             中,一方面可能通知债务人难度较大,逐一书面通知债务人成本较高,另一方面
             债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债务的问题,拒收债权人的通知,因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可能会选择公示公信的方式进行通知。但由于当前相应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实
             践当中较易发生纠纷。
                  3. 追偿机制的不完善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转让只是将原合同的风险进行了转移,并未消灭风险,

             因此无论债权的受让人是谁,最终必然回归到对原债务人的追偿上。但不良资产
             转让追偿案件通常较为复杂,纠纷难以化解。首先,若金融机构进行不良资产转
             让时,未将债权全部转让,在案件中需对受让人及金融机构享有的债权范围进行
             详细界分,否则可能会造成诉讼主体的不适格;其次,当不良资产发生转让后,

             利息的计算也极易发生纠纷。有的受让人不但向债务人主张原贷款合同中产生的
             本金与利息,还主张受让之后本金新产生的利息;最后,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是金
             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追偿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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