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新时期审计理论发展与研究
P. 179
第六章 金融审计发展与大数据技术应用
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特
定情形下,审计机关可以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展开审计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审计
法》首次将非国有的金融机构纳入审计监督范畴,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
(一)新修订《审计法》要求下金融审计的难点
1. 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种类复杂、业务风险高,审计难度大
非国有金融机构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具有规模小、分支机构少等特点,
因此其风险也多具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增大了金融审计的难度。
首先,非国有金融机构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金融风险,而金融风险的大小一般
与该机构的资本金、历史以及所属行业等因素息息相关。非国有金融机构的种类
较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属类别不同的金融机构涉及各种行业,因
而也面临着不同的市场竞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该非国有金融机构的风险程
度。并且,由于非国有金融企业的类型不同,其依据不同法律法规的注册最低资
本金也有较大区别,例如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最低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而农
村商业银行的注册最低资本金则为5000万元人民币,差距较为悬殊,从设立
起二者的风险程度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就存在着极大差距。
其次,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规模较小,信用基础较弱,加上法人治理结
构不完善,很多管理层的高管都是非专业人士,在管理决策的过程中,存在着盲
目性,容易造成经营管理风险的发生,而且这些风险往往难以转移或进行内部消
化,最终导致其金融风险的爆发概率提升。更有甚者,有些金融机构的大股东通
过股权、关联交易,将金融机构异化为自己的提款机,在内部人的控制下,出现
财务造假、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问题。另外,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
较突出,其贷款往往集中在少数企业,一旦这些企业发生问题,就会形成大量不
良贷款,发生流动性风险,并且因为其资产规模本身较小,也更容易进一步引发
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例如海南发展银行由于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最终宣告关闭。
除此之外,地方金融机构还面临着例如资本市场波动引发的金融市场风险、非国
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恶意制造的经营风险等。这些复杂的金融业务和风险对审计
人员来讲,都需要更专业的金融知识,更高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对其开展有效
的审计工作,发现其存在的问题。
2. 新《审计法》覆盖范围扩展,审计工作量繁重
新《审计法》除增加了地方金融机构为审计对象外,还进一步扩展审计范围,
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