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新时期审计理论发展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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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审计理论发展与研究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of Audit Theory in the New Era


             责任。另外,《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四十条也明确了,
             被审计对象要严格执行后续操作,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超出规
             定期限不改正的,将对被审计对象处以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对象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如若存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也要追究
             其法律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对处理非国有金融机构审计不配合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
             义。按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并且需经国
             务院批准,审计署才可以对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由此可见,我国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对其进行
             审计的条件也较为严格,审计标准相对宽松,故相较于其他被审计对象的不配合行为,

             对非国有审计金融机构不配合行为的处罚标准需予以提升,对资料提供不及时或存
             在问题的不配合现象可先予以提醒纠正,给予多次改正机会,在屡教不改的情形下
             参考对其他被审计单位的处罚方式,并降低相应的罚款数额,以便非国有金融机构
             能够逐渐适应审计机关的工作节奏,从而更有效地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3. 审计机关要加强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和沟通

                  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对维护金融安全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在宏观
             层面将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相结合,构建金融审计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协作沟通
             的框架。首先,在性质层面上,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承担管理职能,保障非国有金
             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合法性,对金融行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而金融审计机关则
             突出其监督职能,在保持其特有的独立监督地位和客观性的前提下,公正、公开
             地揭露非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其

             突出风险。其次,在职责上,由审计机关承担检查职能,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展开
             全方位的检查,及时发掘其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将相应的
             违法、违规问题移交金融监管机构处理;而金融监管机构更突出其处罚功能,对
             审计机关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严厉处理。最后,在对象层面上,由审计机
             关主要承担再监督的职能,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更加精准并能够督促整改。

             既要对所有的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也要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
             的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审计,实现综合性审计的目标;而金融监管机构则主要承
             担直接监管的职能,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进行直接监管,对其稳健性和
             效率进行直接监督。总之,金融审计应该和金融监管形成有效配合,以便于高效
             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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