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新时期审计理论发展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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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审计发展与大数据技术应用


                   (二)新修订《审计法》背景下加强金融审计的建议
                   1. 推进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法制规范建设

                   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种类繁多、规模小等特点,大多呈现出金融
               风险程度的参差、金融风险易频繁爆发、流动性风险较强等风险类型。为更有效
               地推进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需从以下三方面着手改进:
                   第一,要从制度层面加强可行性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非国有金融机
               构在金融行业占的比重也逐渐增大,另外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具有特殊性,会牵
               涉不少财政资金,因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应当在立法层面对非国有金融机构
               的审计监督进行明确,在后续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应该针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审计条

               款制定细则。目前新修订的《审计法》中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审计的前提是需
               要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为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且须经国务院批准,
               审计署才可以对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但是何为国家
               财政金融重大利益,并没有具体的指标和要求。审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
               这类审计,这类审计的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与对国有金融机构开展的审计有

               何不同,主要注意哪些方面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中
               制定出细则,审计机关才能够做到真正有法可依。
                   第二,要推动对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地方授权审计的进程。目前在法律层面
               上还未明确审计机构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权,需要进一步巩固当前审计实践
               取得的成效,地方政府应制定关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规章,从法律层面上对审
               计机构进行统一授权,并相应提升授权的效力,以监督地方金融市场的稳步运行。
                   第三,要深入探索非国有金融机构审计工作开展的模式。例如部分地区农村

               信用社审计采取的是“五统一”的模式,并且已经逐步实现全省统一模式。对此,
               探索新的审计监督模式,可以尝试全省统一计划实施,在宏观层面上挖掘存在的
               发展业务和控制风险等方面的共性问题。
                   2. 依法处置审计不配合现象
                   面对审计对象不配合的情况,我国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

               度上可为处理非国有金融机构审计不配合的现象提供参考。根据《审计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存在违反审计法规定
               以及本条款规定的相关情形时,例如以拒绝或者拖延的形式不提供审计机关所需
               材料等情形,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进行改正,拒不改正时,可以对被审计对象采
               取罚款,如若存在构成犯罪的较为严重的情形,则要依法追究被审计对象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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