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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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nterprise Tax Risk Management and Planning Idea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ourth Phase of the Golden Tax Project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法发〔1996〕30 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
            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有货物购销

            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
            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
            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企业之间没有任

            何实际经营业务,为了抵扣税款、列支成本、获取非法收益,找企业代开发票,
            这种行为属于恶意取得。二是企业之间有实际经营业务,但是因为买方或者卖方
            的原因,让另一家企业代开发票,如建筑施工企业 B 向商品流通企业 A 购买一
            批钢材,但是商品流通企业 A 为了避免当月缴纳太多增值税,让商品流通企业

            C 代开钢材发票给企业 B,则商品流通企业 C 开具钢材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行为。这种情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恶意善意的可能性都有,需要税务
            机关界定。三是企业之间有实际经营业务,但是由于卖方企业开具的发票内容与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如开具的发票商品名称、数量超出了企业进项发票的商

            品种类和数量。比如,商品流通企业 A 向建筑施工企业 B 销售一批钢材,由于
            企业 A 还没有取得钢材的进项税发票,就向 B 企业开具钢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企业A开具钢材发票就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善意取得。
                (二)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局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
            为可分为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的规定,善意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

            的交易;第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
            用发票;第三,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
            部内容与实际相符;第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
            非法手段获得的。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则为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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