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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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标法的适用性
低限而非最高限。例如,即使某个人具有特殊的技能或获取知识的特殊机会,在
同等性质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要求他按照理性人的标准行动。然而,无论是否允
许偏差和例外,责任的检验基本上都是客观的、不带个人偏好的。尽管这种客观
化的过失标准可能与行为人的实际主观状态不一致,且不利于使那些注意能力强
的行为人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但确立这种一般标准是必要的和有益的。过失标
准的确定经常涉及社会利益、道德和经济之间的平衡。这条线高于最低的道德原
则和习惯,而低于最高的道德原则和习惯。法律不会让芸芸众生遵循圣人与先知
的道德。它依照或努力依照社会视为智慧、善良的男人和女人的道德原则和习惯。
确立认定注意义务的过失标准何尝不是如此。
虽然这种过失标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但却是一种能够体现
导向性的不得已的次优选择,明显优于逐个探寻各个行为人实际主观状态的不可
捉摸的标准。就过错之证明而言,法律面临着一道无解的难题。如果我们将一项
客观标准——也就是传统的理性人标准——适用于某一特定被告,我们就显然有
可能向他强加了他不可能达到的要求,因为他的教育和禀赋可能使这种标准超出
了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如果我们换个方向来思考,并且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
面前的这个人,由于他所具有的各种个人局限和怪癖,是否根本达不到本来应该
达到的要求,我们就会陷入一种危险的探寻,在其中所有做出客观判断的能力都
将丧失。这种探寻要求同情地体会他人的生活。非常明显的是,阶级、种族、宗
教、年龄和文化上的差异会阻碍或扭曲这种体会。其结果是,虽然一种超然的正
义标准注定有时会显得过于苛刻,但一种试图探测和把握私人世界之疆域的体贴
的正义标准却在情在理都无法做到不偏不倚。法律不知道任何可以帮助它超越这
种矛盾处境的魔法。因此,它不得不踏上一条不确定的中间道路,在处理某些涉
及明显能力不足的案件时放宽适用理性人标准,并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尽力用
一般化的语言来为这些特例给出定义。我们在商标侵权判定时,认定行为人是否
尽到了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或者根据拟制的一般人标准考量是否足以产生混淆,
就是以客观化的方式解决主观性较强的问题。
二、商标近似、市场混淆与市场格局的关系
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或者能否共存时,已经客观形成的市
场格局是一种重要的客观依据。商标是一种市场标识,它不仅仅是由文字、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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