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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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标法的适用性
有时也考虑相关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使用或有影响的情况。
首先,根据全球化的需要适当降低国外商标的保护门槛。在商标授权确权以
及商标、商号等保护中,尽管保护在先外国商标需要以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影
响为前提,但考虑中国需要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仿冒国外商标也不是促进中
国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因而在反抢注等方面我们有必要适当加大对于国外商标
的保护力度,在与中国发展目标一致的前提下适当维护全球品牌和市场的统一性。
例如,通过展览会、广告、商业谈判等进入中国市场的,可以认定为已在中国境
内在先使用;参考国外商标在外国具有知名度的事实,适当减低有一定影响的证
明标准,等等。
其次,在驰名商标等认定和保护中考虑境外知名度的事实。对于国外商标认
定为驰名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考虑其在中国境外知名
度的事实。
再次,一些商标侵权认定考量了商标的国际沿革及国际市场格局等。
最后,国内出口型产品的商标的特殊保护考虑。外向型(以出口为主要目的
的)企业,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用于出口产品的,倘若国内其他经营者使用相同
近似商标并向同一目的国出口,在境外引起混淆的,这里认为仍可认定其构成商
标侵权,而不能以未在中国境内产生混淆为由不认定侵权。这显然主要是出于政
策的考虑,即鼓励外向型企业的对外贸易,且此类损害后果也及于国内企业,其
情况是与定牌加工中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的认定不同的。
第二节 商标法适用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在商标司法中,一些法律标准的适用,往往既依据客观因素,又依据主观判
断。例如,在适用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性近似标准时,认定市场混淆采取足以产
生混淆的主观判断标准,但有客观因素支撑主观判断时,通常要更加重视客观因
素。例如,已经形成足以区分市场的市场格局,则可以认定不构成混淆。认定是
否具有恶意往往可以通过进行意图分析而进行,但有表明恶意的行为(包括可以
参考事后的关联行为),要重视客观行为在恶意认定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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