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05

第五章  商标法的适用性



               有时也考虑相关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使用或有影响的情况。
                   首先,根据全球化的需要适当降低国外商标的保护门槛。在商标授权确权以
               及商标、商号等保护中,尽管保护在先外国商标需要以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影

               响为前提,但考虑中国需要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仿冒国外商标也不是促进中
               国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因而在反抢注等方面我们有必要适当加大对于国外商标
               的保护力度,在与中国发展目标一致的前提下适当维护全球品牌和市场的统一性。
               例如,通过展览会、广告、商业谈判等进入中国市场的,可以认定为已在中国境

               内在先使用;参考国外商标在外国具有知名度的事实,适当减低有一定影响的证
               明标准,等等。
                   其次,在驰名商标等认定和保护中考虑境外知名度的事实。对于国外商标认
               定为驰名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考虑其在中国境外知名

               度的事实。
                   再次,一些商标侵权认定考量了商标的国际沿革及国际市场格局等。
                   最后,国内出口型产品的商标的特殊保护考虑。外向型(以出口为主要目的
               的)企业,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用于出口产品的,倘若国内其他经营者使用相同

               近似商标并向同一目的国出口,在境外引起混淆的,这里认为仍可认定其构成商
               标侵权,而不能以未在中国境内产生混淆为由不认定侵权。这显然主要是出于政
               策的考虑,即鼓励外向型企业的对外贸易,且此类损害后果也及于国内企业,其
               情况是与定牌加工中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的认定不同的。



                            第二节  商标法适用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在商标司法中,一些法律标准的适用,往往既依据客观因素,又依据主观判

               断。例如,在适用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性近似标准时,认定市场混淆采取足以产
               生混淆的主观判断标准,但有客观因素支撑主观判断时,通常要更加重视客观因
               素。例如,已经形成足以区分市场的市场格局,则可以认定不构成混淆。认定是

               否具有恶意往往可以通过进行意图分析而进行,但有表明恶意的行为(包括可以
               参考事后的关联行为),要重视客观行为在恶意认定中的重要性。







                                                                                       97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