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10
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的商标,只要是用了人家的商标,不管怎么用,都算是使
用。这里只是认为,只要将他人商标使用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容器等上,就当做商
标使用,至于是否当做识别性标志使用,未进一步说。包括一些执法人员在内的
不少人就是如此认识的,我们时常听到一些人说,只要用人家的商标标志了,就
是使用商标,就可能构成侵权。但是,实践中一些商标使用形式上符合这些使用
方式,但实质上并未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使用,或者说其使用不具有商标法
意义,此时将其纳入商标使用,会不适当地开展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把侵权认定
扩大化。所以,对于商标使用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界分,尤其是强调是否在商业标
识意义上使用,以体现商标及商标权的本质,并确立正当使用之类的制度,限缩
一下商标使用的范围。因此,在商标法适用中,既要把握好商标使用的一般情形,
又要把握好那些貌似商标使用、实质上并非商标使用或者不具有商标使用意义使
用的特殊情形。司法实践中通过使用商标法意义上或者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之
类的概念,从本质上界定构成侵权的商标使用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使用,这
无疑是司法对于商标法适用的重要贡献。当前商标法修订过程中,提出了重新界
定商标使用的概念,我们也积极主张加入识别商品来源意义上的使用之类的本质
界定因素,显然是立法部门已意识到从本质上界定商标使用的重要性。
(一)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行为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的行为,也即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或者说必须是
将该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来使用。倘若所使用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标识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即不是用作商标,这
种使用就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而不会构成对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司法实践中惯称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或者“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就
是以商标的标识性为根据的一种说法,是完全符合商标权的标识权属性的。
实践中有人对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提法有异议,认为并无法律依据。
实际上,这种提法恰恰源于《商标法》第57条第一款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规定,
即构成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要件之一是被诉侵权行为人使用了“商标”,也
即有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该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倘若行为人
所使用的不是商标,也即未在商标意义上使用有关标识,即无侵权行为可言。
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