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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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标法的适用性



               往往有一心打掉对方商标的你死我活心态,我们以包容性增长理论,解决善意使
               用商标之间的共存问题,即如果相关争议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
               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

               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
               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
               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增长。


                   四、特殊情况下对于一定混淆的容忍

                   世界本来就是不完美的,我们可以将完美作为理想和追求目标,但不能简单
               地作为行为标准。在事情本已不完美的情况下,让法官去塑造完美,常常会脱离
               实际。尽管“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

               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的边界,使自主品牌的创立和发展具有足够的法律空间”
               是主导的司法政策,但在任何情况下使所有的商标都能够保持清晰的边界,无疑
               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特别是,对于一些具有复杂的历史渊源的商业标识,有关
               当事人对于相关商标和品牌的创立和发展都做出了贡献,加之还可能具有法律、

               政策等变化的其他原因,法院在处理有关商标纠纷中就应当进行公平合理地处理,
               即便相关商业标识的和平共处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市场混淆,但使其和
               平共处而不是你死我活。
                   即使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来看,混淆可能性标准也是要求有较大的混淆可能

               性,其中就包括使相当数量的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之意,而并不要求完全没
               有混淆可能性。只不过对于没有历史渊源等商标共存因素的商标而言,通常在混
               淆可能性的判断上没有太多纠结和障碍,而对于涉及善意共存的特殊情况、自然
               应当特别对待。


                   五、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

                   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具有优越性,裁判必须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公
               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是选定裁判思路的重要考量因素。尤其是,按照常规性审判

               思路裁判案件会产生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结果时,就需要改变常规性
               思路,选择另外的思路进行裁判。
                   例如,鉴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并不具有惩罚性,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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