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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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四、商标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系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
             律事实。《民法典》第 188 条第 1 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文义上看,凡属“民事权利”者均受诉讼时效的规制,但实
             际上,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四类基本权利中,唯有请求权有适用
             诉讼时效的余地。商标权请求权亦属请求权的范畴,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商标权

             请求权,值得研究。这里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出发,介绍民法学界关于物
             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论,进而探究商标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
                  诉讼时效制度使权利人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救济自己权利的可
             能,其实质上是对权利人的权利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权利人的利益,因而

             需要充分的理据。对此,无论是各国立法理由,还是学界的解释,都对诉讼时效
             制度的正当性作了充分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解读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有四:“一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因在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二是由于持续性事实被认为在盖然性上较能正确地
             反映真实,因此基于盖然性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推定义务人不负有义务。
             三是避免举证困难,减轻法院负担。四是保护交易安全,尊重现存社会秩序,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德国《民法典》就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指出:“请求权

             消灭时效之原因与宗旨,乃使人勿去纠缠于陈年旧账之请求权。消灭时效之要旨,
             并非在于侵夺权利人之权利,而是在于给予义务人一保护手段,使其无须详察事
             物时即得对抗不成立之请求权。若消灭时效于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消灭

             时效届满失却其本无瑕疵之请求权,此亦属关系人须向公共利益付出之代价。”
             中国台湾地区有观点认为:“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
             之安全,维持社会秩序耳。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
                  学界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正当性说明也大致相当。王利明教授认为,诉讼时
             效的制度功能在于:①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②维护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

             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王泽鉴教授认为,消灭时效制度存
             在的理由有四:①保护债务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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