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65

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农业部为了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
               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颁发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这一时期,中国主
               要并行有 3 个国家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原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地理标志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也是以
               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原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

               办法》。在其基础上,为了加强对特色林产品的有效保护,规范林产品地理标志
               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林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林产品市场竞争力,原国家林
               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 2013 年 8 月 15 日发布了《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开展“林产品地理标志”审核登记工作。
                   为了有效保护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名
               称和专用标志在华使用,2019 年 11 月 2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质检科〔2016〕152
               号)基础上修订颁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338 号)。
                   由此可见,中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方面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同的制度和
               机构。由于各个行政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差异,在地理标志的认证、管理、保护方

               式等方面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看似全面,实则混乱,为了获得全面的保护,部
               分地理标志面临向不同行政部门重复申请的情况,意味着生产者、经营者面临将
               同一产品向不同部门申报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其负担和经营
               成本,也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2018 年,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两套模式,多种制度并存的混乱
               现象有所清理规范,为结束长期以来中国地理标志工作多头管理的状态提供了一

               个契机。2019 年 10 月 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称:根据党中央、国务
               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确定了
               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



                                                                                      157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