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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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域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使用。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和已经注册的商标,《商
标法》第 33 条和第 45 条赋予了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的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和
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利。
随着中国加入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在吸纳和借鉴 TRIPs 第
23 条第 1 款和第 3 款内容的基础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 9 条和第 12 条分别增加了关于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规定。对葡
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额外附加了特殊保护。第 9 条扩大了葡萄酒地理标志的
注册范围,即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
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
商标申请注册。第 12 条扩大了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即使用他
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识并非源于该地理
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
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
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 16 条的规定,符合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
(二)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 年发布并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通过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来保护中国的原产地域产品。2001 年
3 月 5 日,为使中国原产地工作与《WTO 原产地规则协议》接轨,原国家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
法》,规定了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在内的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
等原产地标记的认证和管理工作。2005 年 6 月 7 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除了把“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
进一步明确地理名称命名规范外,也通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进行保护。
2007 年 1 月 24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对
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新组建,该办法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2020 年 12 月 2 日发布并实施)废止。2007 年 12 月 25 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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