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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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侵权民事救济



               字号而不侵权,如通过网络卖苹果手机、通过网络卖麦当劳快餐。而反过来说,
               苹果公司或者麦当劳公司则不能通过网络销售手机或者快餐。若被告的说法成立,

               则完全没有必要将商品或服务分成 45 个类别,第 42 类的“提供搜索引擎服务”
               服务即可包罗万象,包含了任何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被告的说法是偷换概
               念,将其权利扩大化。
                   被告认为“隐居”是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不应得到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立足于对企业名称的保护。“隐

               居”既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又是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
               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原告提交的荣誉奖状等能够证明原
               告的旅游、住宿、餐饮等业务多年来获得了行业内的肯定,也拥有了一定的客户
               群体,其在该行业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原告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而具备
               了企业名称的识别作用,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对应关系,故可以认定为《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受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保护。原、被告两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对原告应当非
               常了解,亦知“隐居”即为原告所有,但被告仍在广告宣传以及实际经营活动中
               使用“隐居”,其在客观上易使相关网络用户见到“隐居”后与原告或原告的商

               标产生联系,故而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关联,致使已对原告产生信赖关系
               的部分客户群体对被告的网站加以关注,进而与被告发生交易,其行为已经违背
               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
               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
               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300 万元

               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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