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66
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依据该公告,无论是《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规定》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还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
法》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都将废止。但是,原农业部管理的地理标
志农产品特有标志是否一并被废止,还不确定。原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
职责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也没有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这个公告是否可以废
止原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不无疑问。依据 2020 年 4 月 3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原来的数
个专用标志图案统一成了一个标志图案,提出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
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
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
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
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
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
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
加注商标注册号。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
量图。需注意,该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且标注应清晰可识,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
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主体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
志的生产者、已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已备案且已作
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
使用人。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仍需注意,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方
法包括六种:①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
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②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
绍手册等上;③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
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④使用在展览会、博览
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
料;⑤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
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