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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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
2. 申请名称
地理标志名称一般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地域名称、山川、海洋、湖
泊、河流等)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构成,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名称。地理
标志名称不得为通用名称,必须是商业或日常用语,或是长久以来使用的名称,
并具有相应的知名度。
3. 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
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
域范围的公告,保护范围最细划分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
界定。
4. 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
申请人应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现行有效的产品技术标准,以此作为地理标志保
护产品批准公告的基础,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等。
针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管理,主要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
检疫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
以行政处罚。各地质检机构有权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
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
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
行日常监督管理。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
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 2 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
志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
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
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
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
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
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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