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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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特征。第二,如果隐居如被告所言是典型的描述性词语,是直接描述服务特征的
             话,作为商标注册的审核机关商标局,以及企业名字核准机关浙江省工商局就不

             会都核准原告商标及字号了。如果被告认为隐居不具有显著性,不应得到法律保
             护,应当向商标局另行提起行政程序。第三,隐居显然不是一个直接描述服务特
             点、质量、主要功能的词语。难道我们能说隐居的美食、隐居的旅游、隐居的住
             宿?要知道三亚、西湖、扬州等旅游胜地到了旅游旺季,都是人山人海,如何达
             到隐居,即居于乡野不做官的特征呢?我们的味蕾又如何在美食中品尝到隐居的

             味道呢?所以,被告说隐居“直接描述服务特点、质量、主要功能……”显然不
             是事实,被告的答辩意见显然不能成立的。第四,如果真如被告所言,“隐居”
             一词是直接具有描述性词语,不具有显著性的话,不能作为商标来使用,那么请

             问被告自己为什么又要在 43 类进行注册申请呢,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被告显
             然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任意地对隐居一词作出扩大解释,而非按照隐居的本义
             作出解释。
                  被告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与原告的服务范围不同。虽然被告
             在 42 类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服务申请注册商标,但这不意味着,

             被告就可以通过使用网络工具使用“隐居”商标或字号为网络用户提供旅游预订、
             旅游、住宿、餐饮预订等服务。第一,被告在 42 类的商标申请目前的状态是向
             国家商标局提前申请,尚未通过商标局审查,尚未被商标局核准授予商标专用权,

             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第二,被告所谓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服务,
             根据百度词条显示“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
             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
             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现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最典型的公司当属
             谷歌和百度。通过比对百度和被告的服务的比对,我们发现两者的服务内容完全

             不同。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的内容来看,被告打着是“搜索引擎”的幌子,实
             际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旅游预订、旅游、餐饮、住宿”服务。作为网络消费者在
             被告网站上看到的都是关于被告的旅游等宣传信息、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项

             目分类、消费者网上支付对象也是被告。消费者所收到的发票也是由被告提供。
             在被告的网站中,消费者没有接受所谓的第三方的服务。如果被告“其所提供的
             是网络平台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限定的范围为完全不同”的说法成立,那将是
             非常荒谬的:这意味着百度公司、谷歌公司都可以通过网络方式使用他人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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