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62
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由于原告和被告都无法确定原告具体的损失价值数值以及被告获利的价值数
值。因此原告请求的是 300 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明确规定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
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
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这儿,原告特别指出请合议庭特别考虑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额:
①原告的字号及商标广告投入量大,详见广告合同中的广告费如与凤凰卫视
浙江代表处的签订的广告合同费用就多达五百万元,同时有多家报纸、杂志对原
告进行报道。原告本身的知名度大。
②原告的商标许可费用为每年 30 万元,详见《大理“洱海传奇”别墅区项
目合作协议》证据。
③原告积极参加社会慈善活动,美誉度高,获得多种重量级的奖项,知名度高。
④被告主观故意明显,数额巨大,性质非常恶劣,在原告多次发律师函、电
话沟通的前提之下,被告仍然拒绝停止侵权。同时被告与原告均处于杭州市内,
被告是不可能不知晓原告的商标。然而上述情况下,被告依然假冒原告的字号及
商标,完全不加避忌,可见其主观故意十分之明显,恶意程度非常高。原告发现
被告在开庭之后仍然肆无忌惮在其网站上使用隐居商标及字号,毫无悔改之意。
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从原告的公证书上,可以看到,虽然短
短两天时间,但是在网上购买被告服务的人数却快速增加。而且被告的侵权行为
至今依然存续。
⑥被告的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两个注册商标及字号,侵权对象较之一般
侵权行为而言较多。
综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本案因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
标专用权造成了侵犯,导致原告遭到财产损失,商标及字号的美誉度受到损害,
市场占有率下降,且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性质恶劣。被告理应停止侵权行为、对
原告赔偿损失。请合议庭合议后,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谢谢。
原告:浙江隐居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罗嫣律师
2014 年 10 月 14 日
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