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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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一、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基于幅员辽阔的地理特征和历史悠久的人文特征,中国的地理标志资源非常
               丰富,是名副其实的地理标志资源的大国。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
               将地理标志作为一个区别于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独立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给予民事主体就地理标志一个专有性的权利。中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采取商标
               法保护和部门规章保护并存的模式。商标法保护是指通过《商标法》中关于将地
               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来保护。在部门规章保
               护地理标志的历史进程中,出现过原质检总局、原工商部门以及原农业部等多个
               行政部门并行发布关于地理标志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保护的局面。当然,随着国家

               机构的进一步改革,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进一步组建,地理标志保护将逐步趋于统
               一和规范。
                   (一)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

                   《商标法》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了地理标志的含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
               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
               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同时,第 16 条第 1 款也规定了“已经善意
               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意味着在 2001 年《商标法》第二次修订之前,已经存
               在的普通地名商标继续有效,形成了普通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共存的现状。《商

               标法实施条例》第 14 条限定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
               制度。意味着不允许个人或者企业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一方面,为了防止出
               现不符合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排斥来自该地理区域的其

               他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正当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规
               定了地理标志只能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团体、协会或者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作为集
               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予以注册,根据公平、合理的条件允许所有来自该特定地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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