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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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⑥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实质类似驰名未注册商标,是具有商业声誉的、识别产地来源的
商业标识。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基于两套体系:一是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控的
法律体系;二是制止仿冒地理标志行为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又可分为两个路径:非注册保护和注册保护。非注册保护是指未事先获得注册的
地理标志也可受到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这两个对地理标志保
护的体系是可以平行共存的,即使两套体系方法不一且法律效果不同。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特殊功能在于,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侵权可依据该法主张损害赔偿;不属
于“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也可依据本法进行主张。故而虽然中国理
论界和司法实践采纳“商标法优先适用论”,但依然不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救济,
因为有些利益的维护和保护是需要《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互相
弥补才能达到的。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性质,《商标法》或许并不适
合完全替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地理标志保护。
二、中国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管理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
题的决定》,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
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申请
人应提交以下资料:①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②
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③地理标志产
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
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
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
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④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1. 申请主体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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