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71
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众混淆或反淡化保护的问题,这对驰名商标是一种扩大保护的特殊方法。
驰名商标分为两类: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
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
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⑤该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商标驰名与否,应以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作为判断标准,相关公众
的知晓程度与商标的显著性、商品种类、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方式等有关。驰
名商标的认定在中国行政与司法实践中考虑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且考
虑地域性规则,即在中国境内驰名是必要条件,意味着在中国境外驰名而在中国
境内不驰名的商标不能要求在中国境内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这里的中国境内不
是主权区域概念,而是指中国行政和司法管辖权的地域范围。
1.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基本原则
(1)被动认定
由于民事诉讼的本质在于被动性,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是按一般商
标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按照驰名商标的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只
有认为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并受到损害请求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时候,人民
法院才能够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司法消极被动的地位牵连性地决定了驰名
商标的被动认定。
(2)个案认定
以涉案商标是否达到了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来认定是否作为驰名商标保护,需
要人民法院在个案中消极认定。人民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
该案产生效力,其法律后果也仅限于案件本身,不成为约束在后案件或判决的预
决事实,不必然对其他案件或事实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对社会普遍有效,不适用
于第三者。驰名商标的驰名是动态变化的,商标所有人不能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
商标的事实作为判决结果非法利用,驰名商标的事实状态仅在发生争议的具体案
件中有效,不对案外人或其他市场竞争者产生效力。驰名商标无法脱离个案,驰
名商标不是一种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