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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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工作主要用以解决谁来决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问
题,其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最终的用户或消费者。
当传统商标混淆理论已经无法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时,为了实现对注册商标的
跨类保护或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非跨类保护来制止商标侵权。相关公众是判断是
否要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前提。相关公众的范围具有鲜明的个案特征,与特
定案件中的商品或服务有密切联系。
(2)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一个商标被侵权的纠纷越多,其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越多,也可以从
一个侧面说明该商标的价值较大,市场的知名度越高,消费者对其认知度就越高。
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一个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是动态变化的,一个
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只能作为解决具体案件商标纠纷的一个参考
因素,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认定驰名商标。
①驰名商标认定的时间因素。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而商誉的
培育需要将商标实际投入商业活动中才能实现。中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
商标连续 3 年不使用将被撤销。商标只有不停地使用才能产生商誉。一般来说,
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证明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越可靠,越有可
能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确立涉案商标的驰名时间点是正确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
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 5 条第 2 款规定:“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
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商标驰名与否,不
仅应考虑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还应考虑该商标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况。
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看,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是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但并不是必然因素。有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较长,经过几次续展和长期持续使用才
被相关公众知晓,但有的商标虽然使用的时间不长,但基于其企业的商业信誉及
其相关产品的知名度,也可以很快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和知晓。所以,认定驰名
商标的时间因素仅是参考指标。
另外,驰名商标对“驰名”之前的商标不具有排斥力,对其“驰名”之后的
商标具有排斥力。驰名商标必须以争议发生时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点,而不
是以起诉时驰名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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