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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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定标准问题。《商标法》第 14 条规定了 5 项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但
对各项因素在认定驰名商标中的作用和地位,司法和行政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1)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给驰名商标下的定义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的商标”,该定义将商标享有较高声誉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实因素之一。
发生以下情形的时候人民法院才启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①在商标侵权纠纷
案中,基于原告的请求,为实现对原告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或未注册商标的同类
保护,对符合驰名商标法定条件的商标给予驰名商标认定;②在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中,基于原告的请求,为制止“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符合驰名商标
法定条件的商标给予驰名商标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原告将确认驰名商标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来,
人民法院在回应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时有以下几种做法:①将某商标认定为驰名
商标,将其写入判决书主文部分以一个独立的判项进行表述,并判令被告停止侵
犯原告驰名商标权。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实状态是其权利得以成立、行使
和获得保护的基础,对认定驰名商标有时间节点的限制,人民法院审查的是侵权
行为发生之时的商标知名度状态,即判决主文对驰名商标的既判力在时间效力上
只能是侵权行为发生时,主体原则上也只及于双方当事人,只是侵权行为发生时
侵权对象的驰名状态,即俗称的“一案一认定”。②将某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仅
作为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进行阐述,并不写入判决书主文。③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
驳回原告提出的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④对原告诉请确认驰名商标的主张不
予答复。
受各种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等影响,人们对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
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范围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保护范围的
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原因,为加强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同时防止不正
当地将驰名商标当作授予荣誉称号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对中国驰名商标司
法认定和保护经验的总结,并结合当前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
指导当前全国法院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的审判
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 1 条对驰名商标作出界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
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该界定的内涵如下:①驰名商标的驰名范围限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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