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79
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情形下,无法依据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和反淡化标准来判定被控侵权方的行为性
质的,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来判定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1.“混淆”标准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功能,传统商标侵权理论是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来
构建的,所以,商标混淆作为《商标法》的基本范畴,在商标侵权认定和商标无
效认定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传统商标法的混淆理论,旨在制止混淆,防止侵权者
通过使用他人的商标而将自己的商品伪装成他人的商品,或使人误认为其与商标
权人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侵占商标权人的商誉。
如果被控商标标识与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标识相同、相近似,二者所标识的
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相近似,但这种情形不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
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是否存在“混淆”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基准,被控商标标识与商标专用权人的
商标标识相近似,二者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只是认定“混淆”时应当考
虑的因素。相似是原因,“混淆”是结果,相似是判断“混淆”的关键,“混淆”
是判定侵权的基准。
根据《商标法》第 57 条第 2 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该项规定
可以解读出:当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且二者所标识的商
品或服务相同或相近似时,可以判定该被控侵权的商标构成“冲突商标”或上述
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导致或极有可能导致
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 9 条第 1 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
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
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该款确立了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防止混淆的标准。
以混淆的标准具体分析某种行为是否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时应考虑的因素
如下:①被控侵权的商业标识与驰名商标是否相同或相近似;②被控侵权的商业
标识与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③被控侵权行为人与商标
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