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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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权人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被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可能;④被控侵权行
为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地理空间距离,地理空间距离远则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低;
⑤相关公众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⑥商标权人的商标知名程度;⑦商标
权人的商标显著性;⑧被控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
2. 反淡化标准
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它不仅是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更重要的是,它
还代表了商标品牌的价值和企业的形象。当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时,尽管消费者对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未发生混淆,但可能会因此消耗该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削弱该驰名商标与商标权
人或其商品的唯一联系性,逐步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 9 条第 2 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
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
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该款确立了中国驰名商标保护
的反淡化标准,用以防止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而获得不当得利,保护驰名商标的
显著性不会因为弱化或丑化行为而遭受损害。该款中“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是指“弱化”,“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是指“丑化”。“弱化”是指通过
把驰名商标用于非竞争性的商品上以消磨、分散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来影响其在
公众心中的印象,损害的是商标的唯一性、显著性。“丑化”是指侵权行为人将
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对驰名商标可能发生损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
(二)认定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认定驰名商标是被控侵权商标权成立与否的法律要件事实,
一般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原告对其主张的商标驰名的事实负
举证责任。但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不适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证据规则。商标是否
驰名的事实与其他事实的认定有显著区别,属于动态的事实认定。为防止当事人
制造驰名商标的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
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
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
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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