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84

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
                  2. 办理方式
                  特殊标志的申请登记可以由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直接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
             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
             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管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司承担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
             官方标志的相关保护工作。但是目前关于特殊标志管理的专门法律规范中,作为

             效力层级最高的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并未紧跟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责
             划分作出修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3. 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①国务

             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②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③特殊标志图样 5 份,黑白墨稿 1 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
             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 10 厘米、不小于 5 厘米。④国家知识
             产权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

             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 文件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

             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
             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②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自 10 日内发给特殊标志

             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
             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特殊标志含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有害于社会善良



             176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