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181

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
               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由此可见,即便当事人自认商标驰
               名,也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 8 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原告已提
               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
               予以认定。”该条规定中所述的基本证据是指初步证据,不同的驰名商标的驰名

               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驰名商标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对于这些驰名商标,则不
               再要求进行烦琐的举证,适当引入司法认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驰名商标应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9 条
               和《商标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来准备诉讼的证据材料:①证明相关公众对该

               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②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
               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
               少于 5 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 3 年或
               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 5 年的材料。③证明该商标的如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 3 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
               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④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⑤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
               的主要商品在近 3 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

               材料。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应提交的证据如下:①原则上以被异议商标
               申请日之前的证据为限,请求予以保护的商标注册时间不少于 3 年或者持续使用
               时间不少于 5 年。②合同、发票等销售凭据;销售网络;各类媒体广告、评论;

               参展资料;持续使用情况;注册情况;保护情况;评估报告;行业排名;销售、
               利税、产值、广告额统计;获奖情况;等等。③用以证明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和
               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
               用人。










                                                                                      173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