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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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
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以商业经
营为目的的活动都不能使用特殊标志。
(二)中国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
中国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如下:
第一,普通法律保护。特殊标志作为一种标记,由文字、图案等元素组成,
属于智力创造的成果,与作品、商标、外观设计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构成了作
品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客体,往往受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但是在普通法律的层级上,中国目前还
没有专门立法保护。
第二,行政法规保护。1996 年 7 月 13 日生效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首次
明确了对特殊标志的保护,对特殊标志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特殊标志的保
护方式和保护范围,为中国特殊标志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随着申奥成功,为
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
匹克运动的尊严,2002 年 4 月 1 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生效。为了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顺利召开,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
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04 年 12 月 1 日,由国务院制定的《世
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生效。
第三,地方性政府规章保护。一些全国性和国际性活动的举办城市为了加强
对特殊标志的保护,通过制定地方性政府规章的方式进行专门立法。例如,北京
市政府曾制定《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深圳市政府曾制定《深圳
第 26 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等。
第四,部门规章保护。针对全国性和国际性活动,国务院各部门也会通过制
定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保护。比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颁布《奥林匹克
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二、特殊标志的登记与管理
(一)登记程序
1. 申请主体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提出登记申请,认为其使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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