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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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权的专题保护



               习俗和公共秩序的;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缺乏显著性,不便于
               识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不予登记。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5. 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的各类通知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
               理人。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 20 日为

               送达日期。
                   (二)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的程序
                   1. 申请主体和理由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10 条的规定,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①同
               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②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
               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③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

               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④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
                   2. 被申请人答辩期限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11 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特殊标
               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做出答辩。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
               权利。
                   3. 裁定与救济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12 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特殊标

               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
                   (三)特殊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关于特殊标志的使用,可以分为自行使用和许可使用两种使用方式。自行使

               用,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
               使用该标志。许可使用,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
               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需要注意的是:①特殊标志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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